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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冲突解决规则

刘志刚 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0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

刘志刚  

页数:

297  

字数:

296000  

前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发展进步的制度性保障。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对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依法执政、立法机关民主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建设公平正义司法体制、全体公民学法守法用法取得明显进步的充分肯定,是举国上下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中国立法工作的彻底结束,未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工作将任重而道远。当前,我国已经确定了21世纪头20年发展的奋斗目标,国家正进入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内外情势的新情况新变化,社会转型期面临的诸种现实问题,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推动和引导。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将是各级各类立法机关面临的一个中心工作。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同时,注重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也是必须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  ……

内容概要

《法律规范的冲突解决规则》由刘志刚所著,在当前中国的法制环境之下,如何面对并妥当处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已经成为立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立法法中提供了一些法律规范的冲突解决规则,该种规则对于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实证的角度来看,立法法所确立的法律冲突解决规则并不能包容实践中存在的所有类型的法律规范冲突,甚至,它所提供的法律规范冲突解决规则在具体适用环节
也还存在一些不甚清楚的地方。这种状况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律实施的各个方面乃至立法工作的有序展开。立基于此,笔者拟以立法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托,结合实践中各种类型的法律规范冲突,分析、梳理一下法律规范的诸种冲突解决规则,以便形成法律适用方面较为清楚的框架性认识。

作者简介

刘志刚,男,法学博士,博士后,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法律规范的冲突解决规则概说
 第一节 法律规范冲突及解决机制概说
 第二节 法律规范冲突解决规则在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机制中的地位
 第三节 法律规范冲突解决规则的适用
第二章 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及其解决规则
 第一节 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解决规则概说
 第二节 确定上位法、下位法的难题
 第三节 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认定标准
 第四节 下位法所作的实施性规定与上位法冲突的解决规则
 第五节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例外
第三章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第一节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冲突概说
 第二节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适用难题
 第三节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适用的排除范围
 第四节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解决规则
第四章 新法与旧法的冲突解决规则
 第一节 新法与旧法的冲突解决规则概说
 第二节 “法不溯及既往”规则适用中的难点问题
 第三节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分析
第五章 其他类型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解决规则
 第一节 刑法和民法的冲突解决规则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冲突解决规则
 第三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第四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第六章 法律规范冲突解决规则的实证分析
 案例一:张国涛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二:贵阳市天王公司诉云岩市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例三:桂冠公司诉大化瑶族自治县水利局案
 案例四:涟源市人民医院诉湖南省涟源市工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案例五:秦永东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师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案
 案例六: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与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案例七:冯赣江诉湖北省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案
 案例八:戴培顺等诉杨洪华案
 案例九:刘家海诉南宁市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
 案例十:苏州市爱利电器有限公司诉苏州市工商局沧浪分局行政处罚案
附录
 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文件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
 文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文件四:《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文件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其三,特别法的产生原因是多元的,并不完全是基于特定目的而有意安排的。诚如前述,传承自古罗马法的特别法的形成固然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在相当大程度上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目的而进行有意安排的结果。然而,就现今时代而言,情况却完全不同。当下的特别法并不必然存在于一个严密的规范体系结构之中,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作为一种客观现实而显现出来的不同领域的思想分歧。对于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区别,不必谋求确立一种传之永远、恒定不变的固定标准,而应该基于两者在外观表象上所显现出来的差异来窥察蕴含于其中的立法者的不同立法指导思想,以此为切入点确立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动态界分。立基于此,上文所言及的在法的效力问题上的“三分法”、“四分法”对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界分实际上并没有非常特殊的意义。从识别和判断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角度来说,“四分法”似乎更有利于对两者的界定。 其四,特别法与一般法是建立在同~位阶基础上的,不同位阶的法之间不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包括三种情形:“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之间的关系;变通规定与原规定之间的关系;下位法与上位法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对此,笔者秉持不同的立场。笔者认为,特别法与一般法是一个阐释性的概念,并无在学理上进行深入挖掘的价值。对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界定,应尽可能以立法法所确立的冲突解决规则为依据,不必在立法法之外另行开辟一个范围宽阔的特别法与一般法存续的空间范围。立基于此,特别法与一般法只能建立在同一位阶基础之上,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更应该借助于对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的厘定来梳理,而不能将其牵强地将其纳入此处所论说的特别法与一般法存续的空间范围之内。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条件 《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该条确立了所谓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依据该规定,结合《立法法》中的其他相关内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其一,特别法与一般法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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