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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全书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法律
出版时间:

2012-3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

783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全书(08)》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及其释义为线索,全面汇编整理与条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关联条文、参考案例及认定标准,旨在为读者提供较为全面的刑法条文应用指引,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刑法条文的关键内容,并力求在以下方面为读者提供必要帮助:  ①条文释义:精要介绍重要条文的立法背景、立法原意、学术观点和适用要点等内容,帮助读者了解法律条文的核心内容。  ②关联条文:收录与法律条文相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条文,方便读者理解适用相关条文。  ③参考案例:以各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主体,选编与法律规定和关联条文有关的参考案例,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条文的具体适用。  ④认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委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结合法律实务的具体要求,编辑整理相关案件的立案和认定标准。

书籍目录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 第八条 保护管辖 第九条 普遍管辖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范围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附录 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条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 第七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八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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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全书》旨在对与刑法条定有关的各类信息予以尽可能全面的汇编整理,主要针对的读者是希望在解释和适用特定法律条款方面得到快速指导的专业人士,或者希望获得实际法律题解决之道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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