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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制评论

王俊豪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0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

王俊豪  

页数:

173  

字数:

239000  

内容概要

  管制主要具有这样几个构成要素:(1)管制的主体(管制者)是政府行政机关(简称政府),通过立法或其他形式管制者被授予管制权;(2)管制的客体(被管制者)是各种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3)管制的主要依据和手段是各种法规(或制度),明确规定限制被管制者的决策内容、如何限制以及被管制者违反法规将受到的制裁。根据这三个基本要素,管制可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由于管制的主体是政府,管制也被称为政府管制。

书籍目录

三网融合下有线电视数字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
电信产业管制失灵原因: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的另类视角
骨干网络的价格设定:“纵向圈定”抑或规制惰性?——中国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例的若干思考
中国电信体制改革对行业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管制行业的反垄断实施:基于美国的经验
经济证据在反垄断法中的作用及关键问题——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审查为中心的考察
供水普遍服务中的价格一收入补偿机制研究——以B城市带收入补偿的阶梯水价方案为例
天津市城市供水产业价格规制问题与对策——基于天津市的调查研究
加快公用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研究
产权改革、市场竞争对城市供水行业的影响——基于地级市数据的经验分析
我国城市公交行业改革的竞争模式
基于内生市场结构拍卖的普遍服务分配机制研究

章节摘录

  四 中国反垄断法在管制产业的协调实施  (一)明确反垄断法与政府管制的关系  反垄断法如何在管制产业中实施,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与政府行为关系,因为管制者本身就是政府或者是政府的代理人。从美国的反垄断与政府管制的关系发展看,反垄断法从来没有真正干预过政府行为,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去干预政府行为。很多国内学者希望通过反垄断法来限制政府的行政垄断,这只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而已,但过多地强调反垄断法对政府行政垄断的干预不仅效果甚微,而且影响了反垄断法对私人垄断行为的查处。美国反垄断法在一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以一种务实的态度来处理与政府行为的关系,值得中国反垄断法借鉴。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需要由政府体制改革来解决,而不是寄希望于反垄断法来解决。对年轻的中国反垄断法来说,明确与行政垄断的关系是极为重要的,否则,不仅限制不了行政垄断,而且会影响到对市场、产业中的反垄断实施。这里的关键是,如何把真正的政府反竞争行为与政府管制下的市场主体的反竞争行为区分开来。我们认为,至少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反垄断法都应尽可能地避开对政府行为的审查。  (二)确保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反竞争行为的审查权  应该明确反垄断法对管制行业在内的一切市场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拥有审查权。市场主体的反竞争行为可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纯粹的市场主体行为;二是管制策略性行为,即利用管制政策达到限制竞争目的的行为;三是由政府或管制部门同意的市场主体的反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反竞争行为的审查权是毋庸置疑的;对于管制策略性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与管制机构协调,明确双方之间对反竞争行为的权责,力争在处理反竞争行为时保持一致的执法理念与执法尺度。对于管制部门同意的市场主体的反竞争行为,由于可能存在俘获或软俘获,反垄断法仍然应该保持对这类反竞争行为的审查权,但其审查重点应该针对反竞争行为本身,而不是批准反竞争行为的管制政策。第三类反竞争行为的反垄断实施难度最大,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引起反垄断法院与管制部门之间的执法冲突。为了尽可能地避免这样的矛盾产生,应该借鉴美国Midcal检验,依据中国国情,构建严格、明确的反垄断豁免的程序框架。  ……


编辑推荐

《政府管制评论(2012年第1期总第1期)》由王俊豪主编,全书收入了《三网融合下有线电视数字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电信产业管制失灵原因: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的另类视角》《加快公用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研究》《我国城市公交行业改革的竞争模式》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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