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2008-5
水利水电出版社
陈慰星
260
无
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推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总是伴随着深刻的社会变迁和利益的冲突。在我国,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在突飞猛进的经济奇迹背后,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发散性。尽管我国的民商事行为规范不断完善,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未出现如同哈耶克所强调的通过自由的市场机制竞争而形成纠纷解决的“自生秩序”。相反,由于缺乏法治的传统与经验,在社会各界高呼民主与法制的同时,造成对诉讼机制的迷信,助长了诉讼万能思潮的泛滥。一时间,“为权利而斗争…上法庭讨说法”成为民众解决纠纷的首选;漠视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由国家高度垄断纠纷解决权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法院内部也出现了包揽一切矛盾纠纷、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倾向,并以此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最好理由。由于对法治的片面理解,纠纷解决途径日益单一化,诉讼不是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是普遍作为第一甚至惟一的选择,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而民间调解、行政处理、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却明显弱化,最终导致司法机关不堪重负。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的多元化渐趋明显。为有效应对这种矛盾和纠纷剧增和激化的趋势,就需要一种多元化的思路。应当充分认识到,无论是公平、效率和利益本身都是多元化的,有关社会公平和效益的标准并不是绝对和惟一的。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不能采取单一化的思路,而应当使多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经由不同的解决途径走向平衡。
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传统研究着力于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为主线的描述。但是,忽视对诉讼纠纷解决和ADR协同运作的考察。本书试图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做一个横跨诉讼和ADR的二元考察,通过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和实证调研等研究方法的交叉运用,探讨诉讼和ADR互为依存却又彼此交力的互动关系,从而讨论针对类型化纠纷解决技术的优化机制,探知民事纠纷化解可能的全新视域。
陈慰星,男,福建泉州人,2000年、2003年先后获得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士学位和诉讼法专业硕士学位。现为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在读博士生,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涉港澳台侨专业委员会委员。在海内外刊物上发表60余篇学术论文,并先后副主编、合著各类学术专著教材10余部。
前言第一章 刚性司法解决机制概述 第一节 刚性司法解决的界定 第二节 刚性司法解决的强度第二章 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造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诉讼职权视野下的诉讼权利 第三节 诉讼纠纷解决的权力与权利商谈模式第三章 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效能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审级结构 第三节 再审监督的中国模式第四章 现代化民事诉讼与纠纷解决 第一节 群体纠纷与群体性诉讼 第二节 类型化纠纷与示范诉讼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现代效率愿景第五章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 第一节 纠纷解决模式的确立及其属性 第二节 ADR产生的经济学必然第六章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互动 第一节 ADR与诉讼互动的经济分析 第二节 ADR与诉讼的竞争态势及其融合第七章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技术及其协同 第一节 司法协同技术概述 第二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协同的具体展开 第三节 走向复合性纠纷解决机制第八章 预防性纠纷解决机制——以公证制度为视角 第一节 公证的特殊社会功用 第二节 公证解纷功能运用 第三节 公证制度的预防性纠纷解决机理第九章 柔性纠纷解决机制——以调解制度为视角 第一节 调解的原理 第二节 民间调解 第三节 法院调解第十章 海峡区域投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节 海峡区域投资纠纷概述 ……附录:关于泉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纠纷的调查问卷及其统计结果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一)价格战的条件和可能 营销学鼻祖菲利浦·科特勒在讨论价格策略时,强调“没有降价两分钱不能抵消的品牌忠诚度”。9因此,价格战对于处于竞争态势中的对手而言,无疑是一个有效的杀手锏。对于理性的纠纷解决消费者而言,对于需要投放大量资源进行权威建立预维系的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价格同样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最具备竞争实力的互相可替代的纠纷解决产品提供商——法院与仲裁机构是否可能会爆发价格战,这是我们讨论二者竞争时绝对不能回避的一个首要问题。事实上,就进行价格战的条件来看,法院完全具备进行价格战的实力:因为有国家财政的最后输血,并且因为其作为宪政框架组成部分的不可破产性,法院可以在没有负担的低风险状态进行价格战,打压竞争对手。而仲裁机构却更有进行价格战的迫切要求:其一,法院垄断了最后的执行力,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仲裁的竞争(法院完全可以采用拖延执行,实现对于仲裁生效实效性的限制);其二,仲裁因为程序的简便性与裁断人员的聘用制度,使得其有更大的成本运营优势实施价格战,这是法院无法获得的竞争前提。然而,鲜活的现实用铮铮事实否定了这种价格战的可能,我们试解析如下。 首先,就理解的直观层面来看,法律直接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了仲裁与诉讼两种产品的收费标准,这就压制了两个集团进行价格战的最后底线,即他们不能脱离法律的要求自行减少收费。
《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主要从刚性司法解决机制概述、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造、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现代化民事诉讼与纠纷解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无
研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可不读的一本书。
这本书主要用了经济分析的方法,如果没有学过西方经济学,那看起来是相当有难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