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
2008-6
谭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06出版)
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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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可作为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学生及相关专业的通用教材,也可供法律专业人员参考和社会读者使用。全书共分六个章节,具体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保险法律制度。 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中国的商法学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基础理论研究尚显薄弱,而现实商事关系的变化与发展又在理论上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商法学的完善与丰富还有待于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
第一章 商法总论[教学目的与要求]第一节 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二、商法的基本原则三、商法的历史发展与商事立法第二节 商主体一、商主体概述二、商法人三、商合伙四、商个人五、商中间人与商辅助人第三节 商行为一、商行为概述二、一般商行为三、特殊商行为第四节 商事监管一、商事登记二、商业名称三、商事帐簿[参考文献][思考题][案例分析题]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概述二、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的设立制度四、公司的资本制度五、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五、国有独资公司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四、上市公司第四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公积金制度三、公司的盈余分配第五节 公司的变更与解散一、公司的合并、分立二、公司资本的增加与减少三、公司解散与清算[参考文献][思考题][案例分析题]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二、破产法的制定和和作用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能力二、破产原因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四、破产的申请五、破产案件的受理六、破产开始的效力第三节 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概念二、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三、管理人的选任制度四、管理人的权责五、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性质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职权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决议四、债权人委员会第五节 倒产制度一、倒产制度概述二、重整三、和解第六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二、破产财产三、破产债权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五、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六、破产程序的终结七、法律责任[参考文献][思考题][案例分析题]第四章 票据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二、票据的种类及功能三、票据法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二、票据关系当事人三、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四、票据行为五、票据的记载事项六、票据代理、伪造、变造、涂销、更改和丧失第三节 汇票一、汇票的种类二、出票三、背书四、承兑五、保证六、付款七、追索权第四节 本票和支票一、本票二、支票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一、涉外票据概述二、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三、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参考文献][思考题][案例分析题]第五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二、证券的种类三、证券市场四、证券法第二节 证券监督管理体制一、证券监督管理体制概述二、我国证券监督管理体制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三节 证券市场主体一、证券交易所二、证券公司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四、证券服务机构五、证券业协会第四节 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概述二、证券发行的方式三、证券发行的种类四、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五、证券发行保荐制度六、证券发行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七、证券承销第五节 证券上市和交易制度一、证券上市二、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三、证券交易四、上市公司收购第六节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一、内幕交易二、操纵市场三、欺诈客户四、虚假陈述[参考文献][思考题][案例分析题]第六章 保险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第一节 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二、保险的种类三、保险法的概念、体系和基本原则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四、保险合同的履行五、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节 财产保险一、财产保险概述二、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第四节 人身保险一、人身保险概述二、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第五节 保险业及其监督管理一、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基本理论二、保险公司的监管三、保险中介的监管[参考文献][思考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 商法总论【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概括讲授商法的基本原理。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了解商法概念和特征;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历程和立法模式。掌握商主体的含义和基本类型;商行为的概念以及商事监管的基本内涵。其中,商法的概念、立法模式、商主体、商行为,是本章的重点;商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是本章的难点。第一节 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一)“商”的概念“商”,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的用语。一是贩卖货物,如经商;也指从事商业的人,如商贾。《周礼·天官·太宰》:“六日商贾,阜通货贿。”郑玄注:“行日商,处日贾。”二是商量。《后汉书·宦者传论》:“成败之来,先史商之久矣。”李贤注:、“商为商略也。”三是漏刻,指古代漏壶中箭上所刻的度数。《仪礼·士昏礼》贾公彦疏:“郑目录云:‘日入三商为昏。’……商,谓商量,是漏刻之名。”(二)商法的概念由于人们所处位置的不同,对商法的界定也有所差异。处在权利主体的角度对商法进行界定,商法被定义为“对商人的身份和商人的地位进行调整的法律”,这即是所谓主观意义上的商法。处在法律行为的角度对商法进行界定,商法被定义为“对商行为进行调整的法律”,这即是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我们认为,主观意义上的商法强调商人的身份和地位,忽视了商行为的作用;客观意义上的商法强调商行为,忽视了商人的作用,这种完全将商人和商行为割裂开来的做法都是不全面的。
《商法学》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