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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程

李少伟 编 李少伟 法律出版社 (2009-08出版)
出版时间:

2009-8  

出版社:

李少伟 法律出版社 (2009-08出版)  

作者:

李少伟 编  

页数:

573  

内容概要

  本书按照教育部审定的《民法教学基本要求》,并结合西北政法大学民法学教学团队多年来民法学教学经验和民法学课程建设成果编写而成。  本教程力求全面、准确地介绍民法学理论,在学理上注重通说,并注意吸收近年来民法学术研究的新成果。为使读者能够将民法理论与民法制度、规则相结合,能够运用民法知识分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培养知识的运用能力,本教程注重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介绍,并在每章后列有案例与分析。  本教材的特色:  ★用直观形象的图片、表格诠释深奥的法学理论,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通过丰富的资料和启发性的思考开启读者的智慧之门,在扩大阅读视野的同时,引导读者探寻法律的奥秘:  ★穿插生动的案例,将抽象的法律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可提高读者的实践分析能力;  ★本教材的读者不限于法律院校的师生,其他研习法律或者对法律感兴趣的读者均能从中受益。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二、民法的概念三、民法概念的区分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的调整方法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二、民法是私法三、民法是权利法四、民法是实体法第四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的含义二、我国民法的渊源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意思自治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四、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特征和方式二、监护的设立三、监护人的职责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五、监护的终止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含义二、住所的确定三、住所的法律意义第六节 自然人的特殊形式一、个体工商户二、个人独资企业三、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二、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三、法人的分类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一、法人设立的含义二、法人的设立原则三、法人设立的条件四、法人设立的方式和程序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第四节 法人的机构一、法人机关的含义及特征二、法人机关的种类或构成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五、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五节 法人的财产与责任一、法人的财产二、法人的责任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一、法人的变更二、法人的终止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第一节 非法人社团一、非法人社团的概念和特征二、非法人社团的法律地位第二节 合伙一、合伙的概念和分类二、合伙的成立三、合伙的财产四、合伙事务的执行五、合伙的利润分配和债务的承担六、入伙与退伙七、合伙的解散与清算第七章 法律行为第一节 概述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法律行为的特征三、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二、财产法律行为和身份法律行为三、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四、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五、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六、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七、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八、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九、财产处分法律行为和财产负担法律行为十、生前法律行为和死因法律行为……第八章 代理第九章 时效与期日、期间第二编 人身权第三编 物权第四编 债权第五编 继承权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中国古代没有私法意义上的民法。中国古代汉字“民法”不具有表述私法的内涵,这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古代典籍《尚书·孔传》中有如下记载:“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编,亡。”但是,这里的“民法”一词,并非部门法意义上“民法”一词的语源。清末变法之时,民政部奏请有语:“东西各国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中国律例,民刑不分,而民法之称,见于尚书孔传。”[1]这一陈述也并不能说明“民法”词源的中国自产性。我国古代没有“民法”的概念形成的现实土壤,也没有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历史传统。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政府长期推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范围始终狭窄,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绵延千年,民法得以生存与成长的经济土壤与政治土壤始终未能形成。中国特殊的重视德治与礼制的法律文化传统使很多本应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被划人礼制调整的范围,中国“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律传统,又使得民法的调整方法淹没在刑罚制裁对户、婚、钱债等的调整之中,民法的概念难以获得独立存在的法律技术手段。直到清末修律之时,民法这一概念才最终由日本传人中国,民法这一语汇为典型的舶来品。正如梅仲协先生所言:“民法一词,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2]在欧洲法律文化中,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在罗马法中曾存在市民法(jus civile)与万民法(jus gentium)的区分。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至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将罗马市民权赋予罗马帝国的所有公民,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属人色彩终结,市民法与万民法最终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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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程》的特色:用直观形象的图片、表格诠释深奥的法学理论,具有很强的可读性;通过丰富的资料和启发性的思考开启读者的智慧之门,在扩大阅读视野的同时,引导读者探寻法律的奥秘:穿插生动的案例,将抽象的法律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可提高读者的实践分析能力;本教材的读者不限于法律院校的师生,其他研习法律或者对法律感兴趣的读者均能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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