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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环境行政诉讼理论与判例

卢青锡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8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卢青锡  

页数:

280  

字数:

260000  

内容概要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及人们对环境权利的逐渐重视,出现了环境行政诉讼——一种新的诉讼形式。环境行政诉讼可以说是近年来行政公益诉讼最重要的内容。如何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实现对我国环境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行政法治的健全和环境法治的建设。如今,对环境行政诉讼存在的价值学界已没有分歧,但在具体的制度构建方面仍是莫衷一是。韩国与中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有很多相似的方面。本文对韩中两国的环境行政诉讼的起诉要件进行了比较研究。作者通过中韩环境行政诉讼的比较,为相关领域带来一定的研究价值。

作者简介

卢青锡,法学博士,男,朝鲜族,l969年生
,吉林磐石延边大学法学学士(1992),延边大学法学硕士(1997),韩国延世大学法学博士(2005),社团法人韩国公法学会会员,社团法人韩国韩中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会员,历任延边农学院、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韩国东国大学校法科大学兼职教授(2008—2009),现延边大学法学院教师(2011——至今),研究方向:环境法,行政法学,韩国法

书籍目录

总序
本书韩国法院判例说明
第一章 序言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研究目的
 第三节 研究范围和方法
第二章 环境行政诉讼的意义
 第一节 环境行政和环境权
 第二节 环境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环境行政诉讼的种类
 第四节 环境行政诉讼的起诉要件
 第五节 小结
第三章 环境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第一节 原告
 第二节 被告
 第三节 小结
第四章 环境行政诉讼的对象
 第一节 环境行政诉讼对象的意义
 第二节 环境行政诉讼的具体对象
 第三节 “处分等”的效果消失之后的诉之利益(韩国)
 第四节 小结
第五章 环境行政诉讼的形式
 第一节 行政复议前置
 第二节 起诉期间
 第三节 环境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四节 小结
第六章 起诉要件之比较结论
 第一节 原告资格范围
 第二节 履行诉讼
 第三节 环境行政诉讼的对象
 第四节 环境行政诉讼的形式
附录一:韩国环境诉讼典型判例介绍
 判例1:撤销政府措施计划等诉讼案(新万金诉讼2006年)
 判例2:禁止工程施工临时保全处分案(千圣山蝾螈诉讼2006年)
 判例3:梅香里射击场噪音污染损害赔偿案(2004年)
 判例4:镇海化学公司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案(1984年)
 判例5:撤销工程规划许可处分等诉讼案(自然物蛎鹬诉讼案2006年)
附录二:现行韩国《行政诉讼法》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环境侵害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具体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只发生在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身上。但是考虑到环境污染或破坏所波及的范围的广泛性,由它引起的侵害的范围也可以说是广泛的。所以,环境污染或破坏不仅侵害特定的对象,还会侵害到周边不特定的广泛的群体;不仅给人带来侵害,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生物的生存环境。在某种情况下,给生物造成的直接侵害,通过食物链和生活环境的恶化,其危害会扩大到人类。在现代生活中,大多数环境侵害都是在多种原凶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其侵害的范围具有广域性,需要对此进行及时的救济。但在现实生活中对环境侵害的救济难度也是非常大的,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 (四)漫长的诉讼期间与高额的诉讼费用 提起环境行政诉讼,一定要充分考虑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问题。因为环境损失多数是由各种复合因素造成的,要弄清其原因、确认相关事实关系、掌握各种相关的证据,确实存在诸多难处。特别是对经济能力有限、社会地位处于相对弱势的受损害者来说,参与诉讼需耗费很长的时间,这种长时间的投资必然会带来诉讼费用的增加。法律虽然有诉讼期限方面的相关规定,但环境行政诉讼一般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如诉讼周期较长、很难在规定期限内结案。所以,对当事人来说,环境行政诉讼是一个漫长的诉讼过程。相反,对造成侵害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共团体或企业来说,其社会地位处于相对强势的位置并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所以不太考虑诉讼周期的长短和诉讼费用的多少。在这种力量不均等的状态下,坚持进行环境行政诉讼,对受损害一方来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 (五)胜诉的不确定性 与一般行政诉讼相比,环境行政诉讼中的侵害是经过漫长的时间形成的,所以在主要侵害事实的举证方面存在着困难,很难适时掌握侵害的事实依据,出现了诉讼时效过期、需要更多诉讼费用等一系列不确定的问题。因此,不少人认为环境行政诉讼是一场“没有把握胜诉”的诉讼或者“无法预测其结果”的诉讼。 三、环境行政诉讼的现状 环境行政诉讼,也可以说是行政诉讼领域出现的新的诉讼形式。由于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而产生的权益侵害,理应通过行政诉讼获得应有的权益救济。这些侵害包括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产生的权益侵害,也包括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即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权限、工作懈怠等造成的权益侵害。因行政机关的认可和许可等行政行为导致环境侵害时,与认可或许可的相对方的利害关系相比,现在正成为问题的是对第三人(生活在与许可相关项目区域的居民等)的权益救济。另外,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大规模性和范围上的广域性等原因,比起个人环境上的利害关系,更为重要和首先要关注的应该是保护区域内居民或社会公众的环境上的利益。


编辑推荐

《中韩环境行政诉讼理论与判例》编辑推荐: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的提高和对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的需求,即对环境权的权益保护的结果,出现了环境行政诉讼--一种新的诉讼形式。环境行政诉讼的提起首先要满足该诉讼的起诉要件。起诉要件包括诉之利益(即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对象、法院管辖等内容。只有具备以上要件时,才可以进入诉讼程序。韩国与中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有很多相似的部分。如公害多发性企业的发展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模式。《中韩环境行政诉讼理论与判例》对韩中两国的环境行政诉讼的起诉要件进行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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