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诠释与适用
2012-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魏东
218
285000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至今已三十余年,1997年进行了全面修正,尤其最近对刑法又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刑事法网日渐严密。刑法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之相应,刑法学可谓是我国法学领域里起步最早的学科之一,也是研究相对成熟的学科,涌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关系愈加错综复杂,刑法学的研究日渐深入,但包括刑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仍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大量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疑难案件亟待从理论上加以解决。这就要求刑法学研究在积极吸取国外优秀成果的同时努力实现与本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对接,在致力于对现行刑法规范进行注释解读的同时综合运用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手段,从刑事政策、犯罪学、国际刑法学等多角度拓展刑法学研究视野,并最终服务于刑法目的的实现。
导言
第一章 教唆犯的立法源流与学术史
第一节 教唆犯的立法源流
一、奴隶时代:教唆犯之影子规范存在
二、封建时代:教唆犯之模糊规范存在
三、人文时代:教唆犯之立法规范存在
第二节 教唆犯的学术史
一、启蒙以前教唆犯学术研究的雏形
二、费尔巴哈开创的教唆犯研究范式
三、俄罗斯的教唆犯理论研究_
四、我国的教唆犯理论研究概况
第二章 教唆犯的内涵界定
第一节 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实然规范与特殊问题
一、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实然规范
二、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研究的特殊问题
第二节 教唆犯的性质论
一、教唆犯性质论聚讼
二、我国刑法规定中教唆犯的性质
第三节 教唆犯的根据论
一、教唆犯的成立根据
二、教唆犯的处罚根据
……
第三章 教唆犯的构成论特征
第四章 教唆犯的基本类型
第五章 教唆犯的特殊形态
第六章 教唆犯认识错误问题
第七章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教唆犯的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二、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研究的特殊问题 那么,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研究中是否可以将非共犯教唆犯纳入教唆犯整体研究之中呢?这是一个存在争议、也需要斟酌的问题。有以下两种学术立场值得反思: 第一种立场,如果不将非共犯教唆犯纳入教唆犯整体研究之中,可能存在理论研究体系上的缺陷:刑法总则研究中只有共犯教唆犯而缺少非共犯教唆犯,刑法分则研究中只有刑法分则直接规定的教唆类犯罪从而也缺少非共犯教唆犯,那么,应该在哪里研究非共犯教唆犯呢?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第二种立场,如果将非共犯教唆犯纳入教唆犯整体研究之中,同样可能存在理论研究体系上的矛盾:刑法总则问题的共同犯罪研究中同时研究作为共同犯罪形态的共犯教唆犯和不作为共同犯罪形态的非共犯教唆犯,当然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与非共同犯罪问题无法有机融人一个共同犯罪体系的突出矛盾。例如,教唆犯是否共犯种类之一,教唆犯是主犯还是从犯,教唆犯是否适用共同犯罪处罚原则等问题,根本就无法妥当回答。 应当承认,上述两种学术立场实难选择。事实上,目前我国刑法学者在教唆犯理论研究之中,都自觉不自觉地忽视教唆犯的实然规范状况,一厢情愿地将教唆犯完全等同于一个共同犯罪问题进行阐释和展开理论叙述,将教唆犯的存在状态完全等同于帮助犯、组织犯的存在状态(如将其统称为共犯)。在研讨教唆犯的基本性质、处罚根据、成立条件、处罚原则等问题时,过于机械地照搬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共犯理论,所作出的理论阐释缺乏基本的妥当性,更谈不上说服力。 相对而言,应当在正视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实然规范的特殊性的基础上,将我国刑法规范语境下的教唆犯区分为共犯教唆犯和非共犯教唆犯,在教唆犯理论研究中分别以共同犯罪原理来考量共犯教唆犯、以非共同犯罪原理来考量非共犯教唆犯两种方法来展开理论阐释,这样两种方法尽管是相互区别的,但是也可以适当加以并用和结合。因为,在教唆犯(而非刑法分则规定的教唆类犯罪)均是“刑法总则直接规范的犯罪类型”这一点上,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存在相通点。这个相通点就是:它们不同于刑法分则直接规定的具体的教唆类犯罪(包括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具体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