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国际商事贸易法

王肃元 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9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肃元 编  

页数:

348  

字数:

400000  

内容概要

本书从经贸管理类专业的实践教学出发,由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法学一线教师编撰而成。
全书共分十章,主要阐述了国际商事贸易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将外国民商法基本理论、判例司法实践与我国商事法律和对外贸易实践相结合,反映了国际商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动向。本书立足于国际商事行为所需要的相关法律知识,把公法和私法的范畴结合在一起,整合知识体系,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国际商事行为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国际商事贸易法的研究对象、基本原则和基础知识,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代理、信托与融资,合同法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劳工与服务、国际支付、国际商贸活动的政府管制与主体社会责任、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等与国际商事贸易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基本理论,有助于读者学习、理解和掌握国际商事贸易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事贸易法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国际商事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国际商事贸易法基础知识
第二章 国际商事主体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第二节 公司
 第三节 跨国公司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信托与融资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代理
 第二节 国际商事信托
 第三节 国际商事融资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四节 违约责任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六章 国际技术转让
 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节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第三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七章 国际劳工与服务
 第一节 国际劳动雇佣合同
 第二节 国际劳工标准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
第八章 国际支付
 第一节 国际支付工具
 第二节 国际支付方式
 第三节 国际保理
第九章 国际商贸活动的政府管制与主体社会责任
 第一节 国际商贸活动的政府管制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第三节 国际商事主体的社会责任
第十章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节 国际商事争端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 国际商事诉讼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应当以何种方式将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一般认为承诺的方式有四种,即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履行行为,以及特定情形下的沉默。当要约提出了明确的承诺方式时,受要约人必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作出承诺,才会使承诺有效,除非用其他方式作出承诺没有给要约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即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其他的承诺方式比要约中规定的方式更为便捷到达要约人时,这样的承诺方式一般被认为是有效的,合同因此而成立。所以,当要约中存在明确的承诺方式时,承诺应当平等或者优先于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方式到达要约人才会被视为有效承诺。当要约中未明确指定受要约人应以何种方式作出承诺时,一般认为承诺人应按照要约所采用的方式办理或者比要约要求的更为便捷的承诺方式,同时也可以依照商事交易惯例、商业习惯并根据当时情形以适当的方式作出承诺。 一般认为沉默不构成承诺,其原因在于沉默本身包含着或许是同意或许是拒绝这两种可能的意思推断。根据《销售公约》第18条的规定,受要约人一般应当声明或者以其他行为作出承诺,沉默和不作为不构成承诺。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沉默也可构成承诺。如果根据要约或者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者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需向要约人发出通知。该行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或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满足上述条件的,该行为被视为承诺并且在作出行为的同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拘泥于通知的方式而可以以履行行为作出承诺。 (三)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在合同法中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个问题上国际上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即投邮主义和收邮主义,收邮主义也称为到达主义。 投邮主义的含义是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已经投邮,承诺立即生效,合同也即告成立。这种做法的后果是,即使包含承诺的信件由于邮局的过失在传递过程中丢失,而只要受要约人能证明其已经完成投邮行为,合同仍然成立。英美法系国家在承诺的生效时间上主要采用投邮主义,其理论根据在于邮局应当作为受要约人的代理人完成承诺传递工作,并排除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之后仍然承担不受其主观控制的邮件丢失可能的风险。同时重要的一点是为了防止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已经发出承诺但未到达要约人时,要约人以未收到承诺为理由撤销要约,阻止合同的订立,这样可以使要约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缩短,能够从一定程度上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 相对于投邮主义,收邮主义则更注重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其含义是指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样就使要约人摆脱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合同约束的可能,并将更多的风险交与受要约人承担,这样也使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时更加谨慎,以合理的行为尽可能地规避这样的风险。收邮主义一般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这种规定兼顾了双方的利益,并且符合交易安全的要求,而在承诺的撤回中,收邮主义相比较于投邮主义而言更为合理。《销售公约》和《合同通则》都采纳了这一规则。我国《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可见我国也采纳了收邮主义。 (2)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如果承诺不可撤回,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符合瞬息万变的商事交易的需要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销售公约》和《合同通则》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综上所述,承诺的生效时间在不同的国家规定不同。因此对于撤回承诺通知的有效时间的规定也存在着差异。根据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投邮主义,承诺一经投邮就产生效力,因此承诺人在发出通知后就不能撤回承诺。但是根据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收邮主义原则,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时方能生效,因此承诺人在发出了承诺后仍然可以将承诺撤回,条件是承诺人必须使撤回承诺的通知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或与其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承诺人在发出撤回承诺的通知时,可以采取更为快捷的方式。


编辑推荐

《普通高等教育精编法学教材:国际商事贸易法》从经贸管理类专业的实践教学出发,由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法学一线教师编撰而成。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国际商事贸易法 PDF格式下载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