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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

解志勇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8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解志勇  

页数:

317  

内容概要

  《行政诉讼调解》力求全面、准确、深刻地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剖析,从行政诉讼调解基本理论入手,对行政诉讼调解的内涵、性质与定位,理论基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体系完整、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行政诉讼调解》还特别重视比较研究,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相关理论和实证法进行了细致比较,结合中国实际,对中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目标模式、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立法架构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立法设想。这些建议和设想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解志勇(1970—),山东东平人,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法研究会理事。著有《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2004年)、《信息安全立法比较研究》(2007年)、《行政法治主义及其任务》(2011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级教程》(2009年)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行政法学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预防性行政诉讼》、《论行政诉讼中的合目的性审查》、《论对物行政行为》等学术论文80余篇。

书籍目录

序导言第一编 行政诉讼调解基础理论第一章 行政诉讼调解的内涵、性质与定位第一节 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及相关概念第二节 行政诉讼调解的性质第三节 国内法上的相关制度与实践之比较第二章 建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一节 关于方法论的说明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目的和根本任务第三节 行政权的属性与行政职权处分第四节 意思自治理论与行政职权的处分第五节 行政裁量、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行政职权的处分第六节 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主义理论与行政职权的处分第三章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第一节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第二节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第三节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产生的理论影响第四章 域外国家或地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考察第一节 德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第二节 中国台湾行政诉讼调解(和解)制度第三节 美国和日本的诉讼调解第二编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构第一章 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调解基本原则概说第二节 合法调解原则与合理调解原则第三节 有限适用原则第四节 当事人自愿原则第二章 调解的适用范围第一节 调解适用范围概说第二节 可适用行政诉讼调解的诉讼类型第三节 不适用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第三章 调解的成立要件第一节 实体法上的成立要件第二节 程序法上的成立要件第四章 调解的程序构造第一节 正当程序理念下的调解程序第二节 调解模式的选择——调解与审判的关系第三节 具体程序的设计第四节 第三人参加调解问题第五章 调解的效力第一节 判决的形式效力第二节 判决的实质效力(上):既判力第三节 判决的实质效力(下):执行力和形成力第六章 调解瑕疵及其救济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调解的瑕疵第三节 瑕疵的救济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一、行政诉讼调解与案外和解  事实上,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所谓的“案外和解”现象。案外和解是指诉讼过程中,由法官协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就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协商并达成协议,最终以原告撤回起诉,诉讼结束的行为。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20多年以来,行政诉讼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据统计,1995年至1997年,撤诉案件一直占当年结案总数的50%以上,尤其以1997年最高,当年第一审行政案件结案总数为88542件,撤诉案件为50735件,占结案总数的57.3%。此后几年撤诉率稍有回落,但均未低于1/3,至2000年,行政诉讼一审结案84112件,撤诉结案31794件,撤诉率为37.8%。为了规避《行政诉讼法》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法院内部通常称之为“协调处理”,实质则是没有调解书的调解。  案外和解在解决行政争议、弥补现有法律规定缺陷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一做法有其致命的缺陷——案外和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一规定,现在成了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协调和解的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倡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就是要求法院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一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尽可能地促使原告以撤诉的方式结案,以达到“协调和解”的目标。然而,《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并不是为了“协调和解”而设立,相反,它是为了限制原告的撤诉、强化法院对撤诉申请的审查、监督而设立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49条第2款关于“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则更加强调了撤诉活动中法院干预的强制性。  ……

媒体关注与评论

  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但不能凝固不变。司法的真正危险在于对合理改革的胆怯和抵制,对法律规则的顽固坚持。  ——【美】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普通法的精神》    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  ——【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司法过程的性质》


编辑推荐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法》实施也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问题,除众所周知的行政审判体制、地方和行政干预、法治环境等的因素外,《行政诉讼法》存在的制度设计缺陷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其中行政诉讼不得调解的规定就十分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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