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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行政诉讼

林峰 浙江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5  

出版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

林峰  

页数:

267  

内容概要

行政诉讼制度是一套重要的法律制度。从宪政角度看,行政诉讼是监督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最直接的制度保障,关系到一个国家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人权保障程度的健全,决定着公民与国家之间格局的形成。
“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希望由林峰编著的《香港地区行政诉讼》能够为我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在行政诉讼制度方面的交流和学习提供必要的基本资料,也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够抛砖引玉,吸引更多学者参与到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探讨和关心中来。

作者简介

林峰,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律学院副教授。

书籍目录

第一编 香港行政诉讼制度概况
 第一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制
 第三章 香港司法复核制度概述
 第四章 香港司法复核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二编 香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
 高等法院条例(香港法例第4章)
 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
第三编 行政诉讼经典案例评述
 1 欧某诉署理港督案
 2 何某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
 3 黄仲棋等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等案
 4 陈博士诉张女士等案
 5 粱某诉岭南大学案
 6 Berich Brokerage Limited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案
 7 Ng Enterprises Ltd.诉市政局案
 8 卢少兰诉房委会案
 9 Jill Spruce夫人诉香港大学案
 10 的近律师事务所诉White & Case Limited Liability Parnership案
 11 Otis Elevator Company(HK)Ltd诉机电工程署署长案
 12 陈某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案
 13 香港狩猎者协会案
 14 Vu Ngoc Dung女士诉刑事及执法伤亡赔偿上诉委员会案
 15 港口保护协会有限公司诉城市规划委员会案
 16 Gurung Bhakta Bahadur诉入境事务处处长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案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审裁权,在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均无限制。此外,该法庭亦有权审裁有关破产、公司清盘、领养、遗嘱认证及精神健康等案件。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复杂商业骗案和涉及大量毒品案件,均由原讼法庭法官会同陪审员审讯。陪审团人数通常为七人,但法官可颁令组成一个九人陪审团。陪审团成员由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登记的懂英语的居民的陪审团名单中抽选出来。主控官和辩护律师以及其他证人等在作供之后,由主审法官向陪审团总结该案实情,并向陪审团解释法律,具体包括如何应属有罪、如何应属无罪。主审法官的职责是负责法律的解释和说明,并就法律问题作出决定。陪审团在聆听了主审官对法律的解释和说明之后,退庭商议。陪审团的最重要的任务是就事实,而不是法律,作出决定。具体来说,被告是否有罪是由陪审团作出决定。如果陪审团至少五人认为被告有罪,主审法官将根据陪审团意见,宣布被告罪名成立。在决定被告犯谋杀罪时,由于谋杀是香港最严重的罪刑,因此陪审团的意见必须一致。(四)区域法院区域法院的组成和其管辖权是由《区域法院条例》(香港法例第336章)所规定。区域法院为纪录法院,具有《区域法院条例》及当其时有效的任何其他成文法赋予区域法院的民事及刑事司法管辖权及权力。其时有效的任何其他成文法所赋予的司法管辖权及权力只受该等成文法所订定的限制所规限[1引。区域法院由两名或多于两名法官组成,他们被称为区域法院法官。区域法院法官须由行政长官以盖有公印的文书委任。这些委任,可在藉以作出该委任的文书的日期前的某一日期开始生效。区域法院的管辖权由《区域法院条例》所规定。就民事案件而言,凡在任何基于合约、准合约或侵权行为而提出的诉讼中,原告人要求赔偿的款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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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立法与案例》是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行政诉讼•制度、立法与案例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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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阐述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的行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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