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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张彩凤,郭苓,于泓 著 张彩凤、郭苓、 于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10出版)
出版时间:

2012-10  

出版社:

张彩凤、郭苓、 于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10出版)  

作者:

张彩凤,郭苓,于泓 著  

页数:

410  

内容概要

  《21世纪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应日新月异的法学教育的需求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及社会进步和全球化的需要,旨在全面系统地阐述作为法学基础知识的外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历史及其规律,以开启法律人教育的大门,奠定法学知识大厦的制度根基,提供良好的法学素养和法学思维模式。本教材按照目前中国法学教学中有关外国法律制度知识系统加以设计编排体例,吸收了国内相关法学教学和研究的最新成果,且密切联系中国法治建设和公安法律实践,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长期从事基础法学教学与研究的教师编写而成。  《21世纪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由导论和15章组成。按照人类世界典型法律制度产生演变的历史时间加以讲述,其结构逻辑严谨,内容全面系统,表述完整准确,文字通俗简洁,易于学习和掌握。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楔形文字法概述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 第三节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二章古印度法 第一节古印度法概述 第二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三章古希腊法 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雅典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古希腊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四章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概念和历史演进 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三节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罗马法的特征和影响 第五章日耳曼法 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日耳曼法律体系 第三节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六章教会法 第一节教会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教会法的渊源 第三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教会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七章伊斯兰法 第一节伊斯兰法概述 第二节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八章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城市法 第二节 商法 第三节城市法和商法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第九章英国法 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第三节 宪法 第四节 财产法 第五节 契约法 第六节侵权行为法 第七节家庭法和继承法 第八节 刑法 第九节 司法制度 第十节 英美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第十章美国法 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行政法 第四节民商法 第五节经济和社会立法 第六节刑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八节 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十一章法国法 第一节 法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行政法 第四节民商法 第五节 经济和社会立法 第六节刑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八节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第十二章德国法 第一节德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行政法 第四节民商法 第五节经济法与社会立法 第六节刑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八节 德国法的特点 第十三章日本法 第一节 日本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行政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经济和社会立法 第六节刑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八节 日本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十四章俄罗斯法 第一节 “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苏联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 第四节 俄罗斯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十五章欧洲法 第一节 欧洲法概述 第二节 欧洲法的历史演进 第三节 欧洲法的主要内容 推荐阅读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四)克里斯提尼立法 公元前509年,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当选为雅典执政官,又进行了立法改革。主要内容有:其一,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彻底摧毁氏族制度的残余,分化瓦解了贵族势力的基础。其二,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用500人组成新的议事会。民众大会作为雅典的最高立法机关,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由抽签选举产生的500人议事会取代梭伦时期的400人议事会,执行民众大会决议,并成为雅典重要的行政机关。其三,颁布《贝壳放逐法》。为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克里斯提尼改革后不久,在雅典制定了“贝壳放逐法”。规定每年春天召开一次非常的民众大会,用口头表决是否要举行“贝壳放逐”,如表决认为有人危害国家利益,破坏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则另定日期,在中央广场由再次召开酌民众大会进行秘密投票表决。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应予放逐的人名,如某人的票数超过6000,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后方可返回,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克里斯提尼的立法改革结束了雅典百余年来平民反对氏族贵族的斗争,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得以最终确立和进一步巩固。 (五)阿菲埃尔特立法 公元前462年,民主派首领阿菲埃尔特出任雅典执政官,制定了一系列打击贵族特权势力、促进雅典民主政治发展的法案。此次立法改革进一步剥夺了贵族的诸多权力,规定贵族会议不得对雅典民众大会决议进行干预和监督,取消了贵族议会审判公职人员渎职罪的权力,在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公民可以就现行立法是否违反民主制度问题向陪审法院提起申诉,目的在于保护民主政治不受寡头势力的干扰。 (六)伯里克利立法 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希波战争,波斯战败,而雅典成为希腊世界的盟主,并缔结了,“提洛同盟”,取得海上霸权。雅典的奴隶制民主政治进入极盛时期。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连任十将军委员会的首席将军,成为雅典的最高统治者,他锐意改革,又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主要内容有:其一,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伯里克利取消了财产资格的限制,原被梭伦列为第四等级的公民也有了参政权。其二,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民众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每10天召开一次会议。凡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均有权参加、讨论和决定国家一切重大事项,并有权提出建议或批评官吏的渎职违法行为。其三,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该议事会为民众大会准备议案,审查议案的合宪性,执行民众大会的决议,监督国家行政部门的日常事务。其四,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陪审员由30岁以上的公民抽签产生,任期一年并不得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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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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